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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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辦理登記報到: 一、死亡或依民法第八條宣告死亡。 二、犯罪後經驅逐、限令出境或自行出境,並經相關主管機關禁止入國,其期間逾報到期間。 三、第七條第二項以外,加害人因重病或事故成為植物人、陷入不可逆之昏迷或其他類似之癱瘓情形,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客觀上無為性侵害犯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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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9條的規定,針對加害人未依規定辦理登記、報到或登記資料發生異動七日內未辦理異動登記的情形,管轄警察局(分局)應檢齊相關資料函請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處罰,具體處罰方式依照該法第21條第1項的規定,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加害人在指定的期日和地點履行報到義務。 如果加害人在規定期限內仍然不履行報到義務,管轄警察局(分局)應檢齊相關資料函請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詳細說明具體情況,並函送管轄地方檢察署或軍事法院檢察署進行調查辦理。具體的處理方式和程序將會跟隨檢察署的指示進行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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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