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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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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加害人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指定期日辦理登記或報到時,應事前以書面檢附證明資料送管轄警察局(分局)申請改定期日。但遇有危及身體、生命、安全或其他特殊緊急狀態之事由未能事前申請者,應於指定期日翌日起五日內,檢附證明資料送管轄警察局(分局)審核。
  2. 2.管轄警察局(分局)審核後,認有理由者,應以書面通知加害人改定期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8條,當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做出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的登記報到決定時,無需徵詢加害人的意見。這意味著當有關當局決定要求加害人定期報到時,他們不需要事先徵詢加害人的看法。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社會公眾的安全和保護可能受到加害人威脅的人。根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所公布的資訊,該局在執行登記報到程序時,並沒有要求徵詢加害人的意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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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 8 條規定:「加害人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指定期日辦理登記或報到時,應事前以書面檢附證明資料送管轄警察局(分局)申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