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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加害人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指定期日辦理登記或報到時,應事前以書面檢附證明資料送管轄警察局(分局)申請改定期日。但遇有危及身體、生命、安全或其他特殊緊急狀態之事由未能事前申請者,應於指定期日翌日起五日內,檢附證明資料送管轄警察局(分局)審核。
  2. 管轄警察局(分局)審核後,認有理由者,應以書面通知加害人改定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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