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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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加害人另犯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之罪並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或另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辦理登記、報到者,其報到期間另行計算;有數案之報到期間未執行完畢或尚未執行者,執行至所餘報到期間最末之日。
- 2.加害人於報到期間,因案遭通緝、羈押、受有罪判決確定入監執行、接受強制治療或有其他可歸責於加害人之事由致不能報到者,其期間均不計入報到期間計算。
- 3.前項報到期間自最後一次報到日之翌日起中斷計算,於中斷之事由終止且完成報到時,接續計算。
- 4.加害人於第二項不能報到之原因消滅後,應於三日內主動向原定報到之警察機關辦理報到,改定後續報到期日及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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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7條規定了加害人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指定期日辦理登記或報到時的處理方式。如果加害人有正當理由無法在指定期日辦理登記或報到,應事前以書面檢附證明資料向管轄警察局(分局)申請改定期日。然而,如果遇到危及身體、生命、安全或其他特殊緊急狀態而無法事前申請者,則應在指定期日的翌日起五日內,檢附證明資料送交管轄警察局(分局)進行審核。審核後,如果管轄警察局(分局)認為有理由,則應以書面通知加害人改定期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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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