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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戶籍所在地之直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於加害人依第四條第一第二十條第一項辦理登記後,應當面告知並以書面通知加害人,自登記日起每六個月向指定警察分局(以下稱管轄警察分局)報到,並提供前條第二項規定資料,辦理登記資料確認及異動登記。
  2. 加害人未依規定辦理登記,管轄警察分局自通知之登記日起,仍應接續辦理後續查訪及報到通知。
  3. 管轄警察分局於加害人報到後,應以書面通知下次報到期日、地點及其他應配合事項。
  4. 加害人於預定報到期日前,原登記資料發生異動,應於發生異動之日起七日內前往管轄警察分局,辦理異動登記。
  5. 加害人戶籍所在地、居所地、住所地不同時,其管轄警察分局於加害人報到後,得依職權或申請,變更受理報到之管轄警察分局。
  6. 受理加害人報到之管轄警察分局辦理前項移轉管轄時,應以書面通知加害人下次報到期日、地點及其他應配合事項,並副知接受移轉管轄之警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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