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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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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於加害人依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登記後,應當面告知並以書面通知加害人,自登記日起每六個月向指定警察分局(以下稱管轄警察分局)報到,並提供前條第二項規定資料,辦理登記資料確認及異動登記。
  2. 2.加害人未依規定辦理登記,管轄警察分局自通知之登記日起,仍應接續辦理後續查訪及報到通知。
  3. 3.管轄警察分局於加害人報到後,應以書面通知下次報到期日、地點及其他應配合事項。
  4. 4.加害人於預定報到期日前,原登記資料發生異動,應於發生異動之日起七日內前往管轄警察分局,辦理異動登記。
  5. 5.加害人戶籍所在地、居所地、住所地不同時,其管轄警察分局於加害人報到後,得依職權或申請,變更受理報到之管轄警察分局。
  6. 6.受理加害人報到之管轄警察分局辦理前項移轉管轄時,應以書面通知加害人下次報到期日、地點及其他應配合事項,並副知接受移轉管轄之警察分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6條的規定,可以分成以下幾點解釋: 1. 加害人另犯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之罪:這表示當加害人在報到期間又犯了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的罪行時,報到期間會另行計算。換句話說,如果加害人在報到期間又犯了指定罪行,報到期限會被重新計算。舉例來說,如果加害人在報到期間又犯了性侵害罪,他的報到期限就會被重新計算。 2. 加害人因案遭通緝、羈押、受有罪判決確定入監執行、接受強制治療或有其他可歸責於加害人之事由致不能報到:這表示如果加害人在報到期間因為被通緝、羈押、入監執行有罪判決、接受強制治療或其他是他個人負責的原因而無法報到,這段期間不會計入報到期限。 3. 報到期間的中斷和終止:根據本條第3項的規定,如果報到期間被中斷,計算期間會從最後一次報到日的翌日開始重新計算。當中斷的原因終止且完成報到時,報到期限會接續計算。 4. 原定報到之警察機關報告登錄異動:根據第4項的規定,當加害人因為第2項的原因無法報到的情況消除後,他應該在三天內主動向原定報到的警察機關報告登錄異動,並改定後續的報到期限和地點。 以上解釋是根據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6條的字面解釋,並沒有具體與性侵害犯罪相關之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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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 6 條規定:「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於加害人依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登記後,應當面告知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