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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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第二條第一款之加害人前條相關資料起三日內,函轉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以書面通知加害人於指定期日辦理登記。
-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時,應將前條相關資料、緩起訴處分書,連同令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文書,於七日內函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以書面通知加害人於指定期日辦理登記。
- 3.前項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期間屆滿前,經評估延長或停止執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通知加害人之日起七日內,函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列管期間變更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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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查訪及查閱辦法第4條,加害人在登記報到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 個人身分資料:包括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地址、居所地地址、聯絡方式、聯絡電話。此外,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還應保留加害人最近六個月內脫帽、五官清晰、未戴有色眼鏡的照片,以及自轉一圈脫帽全身的影像錄影。 2. 教育資料:包括學校名稱、科系、年級、班別、學校地址。 3. 工作資料:包括任職單位名稱、地址、職稱、工作內容、負責人聯絡電話。 4. 車輛資料:包括牌照號碼、車主姓名、廠牌、型式、顏色、排氣量。 此外,根據法條,加害人在登記時還需要提供相關文件以供警察機關驗證並影印留存: 1. 國民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 2. 學校開具的在學證明或學生證。 3. 最近一個月的在職以及工作內容證明,需由任職單位開具。 4. 行車執照或駕駛執照。 這些文件和資料的提供是為了確保加害人的身份真實性以及提供相關警察機關驗證及監控的依據。根據參考資料提供的內容,可以了解這個法規對於加害人的資料收集和管理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和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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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