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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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加害人,指下列各款之一,且犯罪時年齡為十八歲以上之人: 一、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觸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經本法第三十二條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報到者。 三、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準用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報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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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2條解釋如下: 根據本辦法,所謂的「加害人」是指觸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且符合本法第20條第1款各項情形之一的人,並且在犯罪時年滿18歲以上。 每位被列為加害人的個案,在完成相關法律程序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會被登記並要求進行定期的報到、查訪和查閱。具體的報到、查訪和查閱事項及程序,詳細規定在本辦法的其他條文中。 參考資料: -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 所稱名詞
-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刑法法規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十二條條文
-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七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準用名詞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7 條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31 條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32 條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41 條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4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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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