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加害人,指下列各款之一,且犯罪時年齡為十八歲以上之人: 一、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觸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經本法第三十二條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報到者。 三、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準用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報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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