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 1.監獄應於加害人刑期屆滿前二個月、奉准假釋或經赦免尚未釋放前,將加害人確定之判決書函送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加害人屬中高以上再犯風險者,並應於函文中敘明。
- 2.檢察機關應儘速將加害人受緩起訴之處分書、受緩刑或免刑宣告確定之判決書、有期徒刑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指揮書或准易服社會勞動之通知書連同確定之判決書函送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3.加害人有刑法第八十七條或第九十一條之一情形者,檢察機關應於受保安處分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或收受法院免除或停止保安處分執行之裁定後二週內,將確定之判決書提供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4.加害人有本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情形者,強制治療處所應於受強制治療處分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或收受法院停止強制治療執行之裁定後二週內,將確定之判決書提供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 3 條規定了有關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的登記、報到、查訪和查閱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 1. 監獄、軍事監獄應在加害人刑期屆滿前二個月、奉准假釋或經赦免尚未釋放前,將加害人確定之判決書函送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果加害人屬中高以上再犯危險者,函文中應明確指出。 範例:如果一名性侵犯罪加害人的刑期即將屆滿,監獄或軍事監獄將向他的戶籍所在地的政府部門寄送一封函件,附上確定的判決書,告知他的釋放日期和相關訊息。 2.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應盡快將加害人受緩刑或免刑宣告確定之判決書、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指揮書或准易服社會勞動之通知書以及確定的判決書函送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範例:如果性侵犯罪加害人被宣判緩刑或免刑,檢察機關或軍事檢察機關將盡快向他的戶籍所在地的政府部門寄送一封函件,附上確定的判決書和相關通知。 3. 如果加害人符合刑法第八十七條的情況,檢察機關應在受監護處分期滿前一個月,或接收法院免除監護處分執行的裁定後的兩週內,將確定的判決書提供給他的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範例:如果加害人需受到監護處分,檢察機關應在監護處分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或法院解除監護處分後的兩週內,向他的戶籍所在地的政府機關提供確定的判決書。 4.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在收到前三項資料後三日內,以書面通知加害人在指定期日辦理登記。 範例:一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到前三項文件,他們應在三天內以書面方式通知加害人在指定的日期辦理登記。 以上是根據「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3條的解釋,該條規定了加害人的登記和相關程序,以確保社會對加害人有所警覺並保護受害人的權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