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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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加害人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登記時,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應記載及留存加害人下列資料: 一、身分: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地址、居所地地址、聯絡方式、聯絡電話,並留存加害人最近六個月內脫帽、五官清晰、未戴有色眼鏡之照片,及自轉一圈脫帽全身影像錄影。 二、就學:學校名稱、科系、年級、班別、學校地址。 三、工作:任職單位名稱、地址、職稱、工作內容、負責人聯絡電話。 四、車籍:牌照號碼、車主姓名、廠牌、型式、顏色、排氣量。
- 2.加害人為前項登記應提供下列資料,供警察機關驗證、影印留存: 一、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二、學校開具之在學證明、學生證。 三、最近一個月內任職單位開具之在職及工作內容證明。 四、行車執照、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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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5條的釋義如下: 1. 根據該法條第1項,加害人在完成登記後,該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應當面告知並以書面通知加害人,隨後每6個月向指定警察分局報到,提供相關資料以確認登記資料和辦理異動登記。這意味著加害人必須定期報到並提供必要的登記資料。 舉例來說,在某個案件中,加害人被判犯有性侵犯罪並完成登記。根據這項法規,加害人必須每6個月前往指定的警察分局報到,並提供相關資料以確認登記資料的準確性。 2. 根據該法條第2項,管轄警察分局在加害人報到後,應以書面通知下次報到的日期、地點和其他應配合的事項。這意味著管轄警察分局應該明確告知加害人下次報到的相關事項。 舉例來說,加害人在某次報到後,管轄警察分局會寄送一封通知信給加害人,告知他們下次報到的日期、地點以及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 3. 根據該法條第3項,如果加害人的登記資料有變動,加害人必須在變動發生後的7天內前往管轄警察分局辦理異動登記。這表示加害人需要及時將任何變動的資料通報給警察分局。 舉例來說,如果加害人搬家或改變了工作地點,他們需要在變動發生後的7天內前往管轄警察分局,向他們提供新的登記資料。 4. 根據該法條第4項,如果加害人的戶籍所在地、居所地、工作地、就學地不同,管轄警察分局可以根據職權或申請變更受理報到的管轄警察分局。這意味著如果加害人的居住或工作地點發生變化,他們可以向警察分局申請更改報到的管轄警察分局。 舉例來說,如果加害人從居住地搬到了另一個縣市,他們可以申請將報到的管轄警察分局從原本的地方變更到新的地方。 5. 根據該法條第5項,當接受加害人報到的警察分局發生轉移管轄時,應以書面通知加害人下次報到的日期、地點和其他應配合的事項,並且通知接受轉移管轄的警察分局。這意味著當報到的管轄警察分局發生轉移時,加害人和新的管轄警察分局都必須收到書面通知。 舉例來說,如果加害人原本報到的警察分局因為某些原因發生轉移,新的管轄警察分局必須向加害人發送書面通知,告知他們新的報到日期、地點和其他事項,同時通知接受轉移管轄的警察分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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