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加害人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登記時,戶籍所第三條第四項、縣(市)政府警察局應記載及留存加害人下列資料: 一、身分: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地址、居所地地址、聯絡方式、聯絡電話,並留存加害人最近六個月內脫帽、五官清晰、未戴有色眼鏡之照片,及自轉一圈脫帽全身影像錄影。 二、就學:學校名稱、科系、年級、班別、學校地址。 三、工作:任職單位名稱、地址、職稱、工作內容、負責人聯絡電話。 四、車籍:牌照號碼、車主姓名、廠牌、型式、顏色、排氣量。
- 加害人為前項登記應提供下列資料,供警察機關驗證、影印留存: 一、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二、學校開具之在學證明、學生證。 三、最近一個月內任職單位開具之在職及工作內容證明。 四、行車執照、駕駛執照。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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