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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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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加害人登記資料庫(以下簡稱資料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指定專人管理加害人登記、報到之資料登記及更新維護。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資料庫除指定之專人外,任何人不得登入;資料之查閱、新增、更新及刪除等均應列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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