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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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加害人登記資料庫(以下簡稱資料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指定專人管理加害人登記、報到之資料登記及更新維護。
- 2.資料庫除指定之專人外,任何人不得登入;資料之查閱、新增、更新及刪除等均應列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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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14條,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對應的行業進行人員查閱時,可以核轉所在地的警察局進行加害人登記資料的查閱。該條明確了可以進行查閱的行業及機構,包括教育業務、社會福利業務、衛生業務、勞工業務以及其他經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有查閱必要的行業。以下為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 根據中華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2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需檢查工作人員的加害人登記資料,以提供安全保障給服務對象。因此,社會福利機構在聘用工作人員時可以申請查閱加害人登記資料。 另外,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96條,醫療機構在聘用醫療人員時需要進行人員查閱,以確保醫療服務的品質與安全。因此,衛生業務中的醫事機構可以申請查閱加害人登記資料。 總之,根據「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14條,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核轉所在地的警察局進行加害人登記資料的查閱,以確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加害人登記紀錄,並保障服務對象的安全。不同行業的查閱需求可以根據相關法規進行辨識。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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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