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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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轄警察局(分局)應檢齊相關資料函請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令其於指定之期日、地點履行: 一、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申請改定期日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 二、未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於三日內主動辦理報到。
- 2.第十一條第三項準用查訪規定者,有前項第一款情形時,依前項規定辦理。
- 3.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管轄警察局(分局)應檢齊相關資料函請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敘明具體事實函送管轄地方檢察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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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13條的規定,當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接受加害人的登記或報到後,他們應在24小時內完成加害人登記資料的新增、確認或異動登記。此外,在法定的登記報到期間屆滿的翌日零時起,他們必須停止提供查閱加害人登記資料。這表示該法條強調了政府警察局在登記和管理加害人資料方面的責任和時限,以及對外界查閱該資料的限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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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