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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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人於登記報到期間有再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者,管轄警察局(分局)應檢齊報到、查訪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由評估小組進行再犯風險評估及作成處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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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12條,有以下幾點重要規定: 1. 中央主管機關要建立加害人登記資料庫,這個資料庫的管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所指定的專人負責。這些專人是負責登記、報到資料的登記和更新維護。 2. 除了指定的專人之外,任何人都不得登入資料庫;查閱、新增、更新和刪除資料等操作都應該有對應的紀錄。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對加害人的登記報到資料有適當的管理和保密,同時確保資料的正確性和完整性。 參考資料: -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 經濟部法規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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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