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戒具武器之種類規格及使用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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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於使用防暴網或武器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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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戒具武器之種類規格及使用辦法第8條,該條款要求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在使用防暴網或武器後,應立即向該單位的管長官報告使用的情況。然而,若是使用警棍指揮者則不受此限制。 該資料來源為內政部官方網站上的《入出國及移民署戒具武器之種類規格及使用辦法》文件,可參考以下網址: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43/7245/8629/%E6%88%92%E5%85%B6%E6%AD%A6%E5%99%A8%E4%B9%8B%E7%A8%AE%E9%A1%9E%E8%A6%8F%E6%A0%BC%E5%8F%8A%E4%BD%BF%E7%94%A8%E8%BE%A6%E6%B3%9592%E5%B9%B4%E9%99%A3%E4%BE%8B%E7%A8%8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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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