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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7.08.01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戒具武器之種類規格及使用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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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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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第七十二條所稱戒具,指手銬、腳鐐、聯鎖、捕繩及防暴網;所稱武器,指棍、刀、槍、瓦斯武器及電氣武器。
  2. 前項所定戒具及武器之種類及規格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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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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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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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應注意他人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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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除情況急迫外,應注意勿傷及致命之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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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於使用防暴網或武器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戒具武器之種類規格及使用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97.08.0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