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戒具武器之種類規格及使用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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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七十二條所稱戒具,指手銬、腳鐐、聯鎖、捕繩及防暴網;所稱武器,指棍、刀、槍、瓦斯武器及電氣武器。
- 2.前項所定戒具及武器之種類及規格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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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戒具武器之種類規格及使用辦法第 2 條規定了戒具和武器的種類和規格,詳細內容可參考附表。根據法規,戒具包括手銬、腳鐐、聯鎖、捕繩及防暴網;武器則包括棍、刀、槍、瓦斯武器及電氣武器。根據最新法規,這些戒具和武器的種類及規格有具體的細節,有關具體細節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該法規的附表。
- 第七十二條條文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7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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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