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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戒具武器之種類規格及使用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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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戒具武器之種類規格及使用辦法》第5條規定,當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之原因已消滅時,應立即停止使用。這表示,當使用戒具或武器的必要性不再存在時,相關人員應立即停止使用該戒具或武器。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該法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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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戒具武器之種類規格及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戒具武器之種類規格及使用辦法第 5 條規定:「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戒具武器之種類規格及使用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