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戒具武器之種類規格及使用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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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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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戒具武器之種類規格及使用辦法》第5條規定,當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之原因已消滅時,應立即停止使用。這表示,當使用戒具或武器的必要性不再存在時,相關人員應立即停止使用該戒具或武器。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該法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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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