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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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委待人員之留職停薪、義務、請假、保險及其他限制或禁止事項,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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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第8條,現職委待人員在留職停薪、義務、請假、保險以及其他限制或禁止事項方面,適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教人員保險法以及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 根據參考資料《公務人員服務法》第4條第1項,公務員得請假,但非有正當事由者不得請假。 根據參考資料《公務員請假規則》第2條,公務員請假應提前向主管機關申請,並附上請假原因及請假期間。主管機關有權核准或不核准請假申請。 根據參考資料《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1條,公教人員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事故或疾病,應按照法定程序辦理保險理賠事宜。 基於以上解釋和參考資料,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委待人員在留職停薪、義務、請假、保險以及其他限制或禁止事項方面,應依照相關法令的規定進行操作。他們可以根據公務人員服務法的規定請假,但必須有正當事由。請假時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附上相關文件,主管機關有權核准或不核准申請。另外,他們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事故或疾病時,可以按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的程序申請保險理賠。
-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法規
- 公務員服務法法規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法規
- 公教人員保險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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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