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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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人員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 1. 現職委待人員的退休、資遣和撫卹事項,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這表示現職委待人員的退休、資遣和撫卹事項,應按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來處理。 2. 現職委待人員如果擔任具有危險性和勞力等特殊性質的職務已經超過五年,那麼他們的退休年齡應按照警察人員和警察機關一般行政人員危勞職務退休年齡標準表的規定來辦理。這表示這些特定職務的現職委待人員,可以享受較早的退休年齡。 3. 就前兩項所列的退休、資遣和撫卹事項,中央所屬機關和學校的人員由內政部警政署辦理,經內政部核定;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的人員由警察局辦理,經直轄市政府核定。這表示中央所屬機關和學校的現職委待人員的退休、資遣和撫卹事項由內政部警政署辦理,經內政部核定;而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的現職委待人員的退休、資遣和撫卹事項由該直轄市政府的警察局辦理,經直轄市政府核定。 以上資訊來自於內政部警政署官方網站上的《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人員管理辦法》。
- 資遣名詞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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