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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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委待人員之停職、復職及免職案件,準用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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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內容,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現職委待人員之停職、復職及免職案件,應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同時,需要查閱相關的法規文件以瞭解該部分的具體內容和執行方式。
- 停職名詞
- 復職名詞
- 免職名詞
- 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29 條條文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0 條條文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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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