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02.21
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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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以下簡稱現職委待人員)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 現職委待人員,得繼續留用至離職為止,並不得辦理陞遷。但在現職機關之遷調,不在此限。
- 現職委待人員,由各警察機關、學校自行管理,並造冊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其離職時,亦同。
- 現職委待人員之薪給,比照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現職委待人員之年功薪晉支及其他給與事項,準用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 現職委待人員之考成及勳獎,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勳章條例、獎章條例、警察獎章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 現職委待人員平時考核及獎懲等事項,準用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現職委待人員之留職停薪、義務、請假、保險及其他限制或禁止事項,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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