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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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現職委待人員之薪給,比照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2.現職委待人員之年功薪晉支及其他給與事項,準用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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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源資訊整理,中華民國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第4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現職委任待遇人員的薪給按照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進行支付。這表示委任待遇人員的薪資水平將根據委任的職等進行調整,而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為該法規所指定的薪資等級範圍。 2. 現職委任待遇人員的年功薪晉支及其他給與事項,將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這表示委任待遇人員的年資所對應的薪資調整及其他相關給與,將根據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進行處理。 請注意,因提供的上述法源資訊為限制性法源,只能針對文章中提到的法條進行解釋與分析,並無法提供其他相關法令的內容。
- 公務人員俸給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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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