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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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現職委待人員,得繼續留用至離職為止,並不得辦理陞遷。但在現職機關之遷調,不在此限。
- 2.現職委待人員,由各警察機關、學校自行管理,並造冊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其離職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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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第3條》,該條規定如下: 1. 現職委待人員,得繼續留用至離職為止,並不得辦理陞遷。但在現職機關之遷調,不在此限。 這一條規定指出,當警察機關或學校的現職委任待遇人員,在職期間不得辦理陞遷,需要繼續留在原職位,直到離職為止。但是,如果發生現職機關內的遷調,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1. 內政部警政署. (2015年8月18日)。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PDF文件]。取自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1007894&ctNode=985&mp=101 2. 內政部警政署. (2016年2月29日)。警察機關委任人員管理辦法 [PDF文件]。取自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38700&ctNode=985&mp=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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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