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3

快速跳轉
  1. 1.現職委待人員,得繼續留用至離職為止,並不得辦理陞遷。但在現職機關之遷調,不在此限。
  2. 2.現職委待人員,由各警察機關、學校自行管理,並造冊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其離職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第3條》,該條規定如下: 1. 現職委待人員,得繼續留用至離職為止,並不得辦理陞遷。但在現職機關之遷調,不在此限。 這一條規定指出,當警察機關或學校的現職委任待遇人員,在職期間不得辦理陞遷,需要繼續留在原職位,直到離職為止。但是,如果發生現職機關內的遷調,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1. 內政部警政署. (2015年8月18日)。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PDF文件]。取自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1007894&ctNode=985&mp=101 2. 內政部警政署. (2016年2月29日)。警察機關委任人員管理辦法 [PDF文件]。取自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38700&ctNode=985&mp=101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現職委待人員,得繼續留用至離職為止,並不得辦理陞遷。但在現職機關之遷調,不在此限。現職委待人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