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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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以下簡稱現職委待人員)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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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警察機關和學校的現職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的管理,應按照這個辦法的規定進行。根據這個條款,警察機關和學校對於現職委待人員的管理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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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