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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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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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第 1 條,是根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制定的。根據這條法規,警察機關學校的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的管理辦法被制定出來。 根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警察機關學校的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的管理辦法將根據這條法規進行制定。這條法規的內容與本問題所提到的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有直接關聯。 根據以上提供的文章片段,無法確認原文中是否有提到「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第 1 條」與參考資料之相關範例。因此,根據所提供的資訊,無法對此進行逐條釋義。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法規
- 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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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