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9 條
- 1.依警察機關、學校組織法規所定之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除任用、退休及撫卹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 2.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前經警察機關、學校依有關法令進用之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其任免遷調、獎懲考成、薪給、退休撫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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