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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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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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650106 制定)
依警察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除任用、退休及撫卹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立法理由警察機關中分有直接與間接從事警察工作者,間接從事警察工作人員計有下列五種:(一)辦理警察機關普通行政事務人員,如文書庶務等人員。(二)從事警察應用科學之技術人員,如法醫、理化技術人員。(三)辦理警察機關人事之人員。(四)辦理警察機關主計之人員。(五)僱用擔任普通勞務人員如雇員等,上述人員除任用撫退休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0960615 修正)
依警察機關、學校組織法規所定之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除任用、退休及撫卹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前經警察機關、學校依有關法令進用之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其任免遷調、獎懲考成、薪給、退休撫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法令名詞
- 任免名詞
(0650106 制定)
警察機關中分有直接與間接從事警察工作者,間接從事警察工作人員計有下列五種:(一)辦理警察機關普通行政事務人員,如文書庶務等人員。(二)從事警察應用科學之技術人員,如法醫、理化技術人員。(三)辦理警察機關人事之人員。(四)辦理警察機關主計之人員。(五)僱用擔任普通勞務人員如雇員等,上述人員除任用撫退休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0960615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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