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8 條(進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警察機關為適應業務發展需要,得保送現職警察人員,至國內外大學或專科學校進修。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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