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8 條(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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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為適應業務發展需要,得保送現職警察人員,至國內外大學或專科學校進修。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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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650106 制定)
警察機關為適應業務發展需要,得保送現職警察人員,至國內外大學或專科學校進修。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科學突飛猛進,人類知識與各種應用器械,日新月異,作奸犯科者,其技巧亦與時俱進,警察人員必須具新的知能,始可達成時代任務,為應業務之需要,得保送現職優秀警察人員至國內外大學或專科學校進修。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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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0106 制定)
科學突飛猛進,人類知識與各種應用器械,日新月異,作奸犯科者,其技巧亦與時俱進,警察人員必須具新的知能,始可達成時代任務,為應業務之需要,得保送現職優秀警察人員至國內外大學或專科學校進修。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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