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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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為激勵警察人員及支援警察機關勤務、業務人員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得發給獎勵金;其發給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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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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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01207 增訂)
警察機關為激勵警察人員及支援警察機關勤務、業務人員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得發給獎勵金;其發給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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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07 增訂)
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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