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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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為激勵警察人員士氣,促進團結,得辦理互助共濟事項;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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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11119 增訂)
警察機關為激勵警察人員士氣,促進團結,得辦理互助共濟事項;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臺灣地區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規定內容涉及人民權利利義務,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訂前開辦法之授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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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11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臺灣地區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規定內容涉及人民權利利義務,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訂前開辦法之授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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