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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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第10條,經警勤區員警進行訪查時,可以建立資料檔案,紀錄受訪查者的姓名、住居所、職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以及其他與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和社會治安調查有關的必要事項。這些資料檔案的蒐集、處理和利用,必須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的規定。此外,警勤區員警所建立的資料檔案應該依照相關規定保密。 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為了讓警察能夠有效地調查和預防犯罪,並且提供一個合法的方式來收集與這些目的相關的個人資料。由於涉及到個人資料的蒐集和利用,因此必須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警務區員警在訪查時所建立的資料檔案應該保密,以確保受訪者的個人隱私和資料安全。 例如,如果警務區員警進行一次訪查,擔心該地區可能發生搶劫案件,他們可以建立一個資料檔案,記錄受訪者的姓名、住址、職業等個人資料,並在資料檔案中紀錄他們在訪查過程中了解到的任何與搶劫有關的情報。這些資料將被用於犯罪預防和社會治安的調查中,但必須嚴格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受訪者的個人隱私權益。
- 記錄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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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