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04.11
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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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員警依本辦法規定執行訪查。但治安顧慮人口之查訪,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警勤區訪查之目的為達成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
警勤區員警訪查時,得實施下列事項:
一、犯罪預防:從事犯罪預防宣導,指導社區治安,並鼓勵社區居民參與,共同預防犯罪。
二、為民服務:發現、諮詢及妥適處理社區居民治安需求,並依其他法規執行有關行政協助事項。
三、社會治安調查:透過與社區居民、組織、團體或相關機關(構)之聯繫及互動,諮詢社區治安相關問題及建議事項。
- 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應著制服或出示警察服務證表明身分,並告知訪查目的。
- 警勤區員警未依前項規定執行訪查時,受訪查者得拒絕之。
- 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應依勤務分配表編配時間,於日間為之。但與受訪查者另有約定訪查時間者,不在此限。
- 前項訪查時間,應避免干擾受訪查者生活及事業之正常作息。
- 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以實地個別訪查為原則;必要時,得以聯合訪查或座談會方式實施。
- 警勤區訪查,以座談會方式實施者,應將訪查時間及地點,於訪查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受訪查者。
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得以下列方法與社區居民聯繫及諮詢:
一、運用社群網路、電子、平面媒體或表單等刊登治安簡訊,載明犯罪預防措施、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需求事項,並提供有關維護社區治安之聯繫、諮詢服務、反映及回復管道。
二、遞送警勤區員警聯繫卡片,載明與警察聯繫方法。
三、警勤區員警為指導家戶及社區治安,得提供治安評估服務,協力維護社區治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04.1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