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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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勤區員警訪查時,得實施下列事項: 一、犯罪預防:從事犯罪預防宣導,指導社區治安,並鼓勵社區居民參與,共同預防犯罪。 二、為民服務:發現、諮詢及妥適處理社區居民治安需求,並依其他法規執行有關行政協助事項。 三、社會治安調查:透過與社區居民、組織、團體或相關機關(構)之聯繫及互動,諮詢社區治安相關問題及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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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第 3 條,警察在執行勤務時可以實施以下事項: 1. 犯罪預防:進行犯罪預防宣導,指導社區治安,並鼓勵社區居民積極參與,共同預防犯罪。這意味著警察可以舉辦宣導活動,提供防犯建議,提醒社區居民注意安全,並協助解決社區安全問題。 2. 為民服務:發現社區居民的需求,提供諮詢及適當處理,並根據其他法規執行相關的行政協助事項。這包括解答民眾對於法律或治安問題的疑問,提供必要的協助,以確保社區居民的權益和安全。 3. 社會治安調查:通過與社區居民、組織、團體或相關機構的聯繫和互動,諮詢社區治安相關問題和建議事項。這意味著警察可以主動聯繫社區居民、組織和機構,了解他們對於社區治安的意見和建議,並根據需要進行相應的調查和解決措施。 根據相關參考資料,例如《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手冊》,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第 3 條所列舉的事項是警察在勤務區內的常見任務,旨在維護社區治安和預防犯罪。此外,該手冊還提供了具體的操作指南和工作範例,以供警察參考和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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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