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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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員警依本辦法規定執行訪查。但治安顧慮人口之查訪,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2.警勤區訪查之目的為達成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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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第2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兩點: 1. 警勤區員警執行訪查的範圍: 根據該法第1項的規定,警勤區員警執行訪查時,應依照本法規定辦理。然而,針對治安顧慮人口的查訪,則需要根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相關法令的規定進行。這意味著不同的訪查對象在執行訪查時,可能需要遵循不同的法令規定。 2. 警勤區訪查的目的: 根據該法第2項的規定,警勤區的訪查目的包含犯罪預防、為民服務以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這意味著警勤區的訪查工作旨在達到這些目標,包括預防犯罪、提供民眾服務以及進行社會治安調查等。 總結起來,根據《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第2條》的規定,警勤區員警在執行訪查時,應遵循本法的規定。訪查的目的是為了達到犯罪預防、為民服務以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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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