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尊重當事人權益,並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 二、不得逾越訪查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訪查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三、嚴守行政中立,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並保持政治中立。 四、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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