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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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應著制服或出示警察服務證表明身分,並告知訪查目的。
- 2.警勤區員警未依前項規定執行訪查時,受訪查者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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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第5條,在警勤區進行訪查時,警察應該穿著制服或出示警察服務證,以證明自己的身分,並告知訪查的目的。如果警察沒有按照這個規定進行訪查,被訪查者有權拒絕配合。例子: 警察在進行巡邏時,發現一名可疑人物在公共場所行為不當,警察應穿著制服或出示警察服務證,告知訪查目的,才能進行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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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