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6

快速跳轉
  1. 1.訪查應就警勤區內之住所居所、事業處所、營業場所、共同生活戶、共同事業戶及其他有關之處所實施之。
  2. 2.執行警勤區訪查時,應經受訪查之住居人、代表人、事業負責人或可為事業代表之人同意並引導,始得進入其適當處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你提供的信息,目前我無法回答有關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第 6 條的問題。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第 6 條規定:「訪查應就警勤區內之住所、居所、事業處所、營業場所、共同生活戶、共同事業戶及其他有關之處所實施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