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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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應依勤務分配表編配時間,於日間為之。但與受訪查者另有約定訪查時間者,不在此限。
- 2.前項訪查時間,應避免干擾受訪查者生活及事業之正常作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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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第 7 條,警務區員警在實施訪查時應依勤務分配表編配時間,並且限於日間進行。然而,如果與受訪查者另有約定訪查時間,則不受此限制。訪查時間應避免干擾受訪查者的生活與事業正常作息。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在台灣的警察勤務制度中,警務區員警需要根據勤務分配表安排自己的工作時間。一般而言,訪查工作在日間進行,以避免對受訪者的生活和事業造成干擾。不過,如果與受訪者事先約定了其他的訪查時間,則可以在其他時間進行訪查。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保護受訪者的權益,確保他們的生活和工作不被不必要的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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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