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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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以實地個別訪查為原則;必要時,得以聯合訪查或座談會方式實施。
- 2.警勤區訪查,以座談會方式實施者,應將訪查時間及地點,於訪查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受訪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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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第8条的规定,警员在执行访查任务时,应以实地个别访查为原则,必要时可以采取联合访查或座谈会方式进行。如果选择以座谈会方式进行警務區訪查,必须在访查日的三天前书面通知受访者访查的时间和地点。 例如,如果某个警務區计划进行座谈会方式的訪查,他们需要提前在书面通知中明确告知访查的时间和地点,并在访查当天组织相关人员到指定地点参加座谈会。这样可以确保访查的顺利进行,并让受访者有足够的准备时间。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访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及保护受访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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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