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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財團法人營利社團法人申請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其捐助章程或章程所載之宗旨或工作項目應具備辦理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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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問題所提供的資訊來看,並沒有提到關於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這條法規的具體釋義及相關參考資料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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