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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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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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第 1 條規定如下:「為達保全強制驅逐出國之執行,本辦法係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而成。」根據該參考資料中的「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外國人入出國、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收容管理及驅逐出國的事務,由內政部警政署辦理,或委託直轄市政府警察局、縣(市)警察局辦理。因此,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制定的暫時留置辦法根據相關法規進行訂定,以保全強制驅逐出國的執行。
- 入出國及移民法法規
- 第六十四條第三項條文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6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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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