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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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將其暫時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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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第2條,當入出國及移民署的執行職務人員在進行入出國查驗時,如果有足夠的事實證明當事人涉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4條第1項的規定,該執行職務人員可以將當事人暫時留置在勤務處所進行調查。這表示當事人在被暫時留置期間可能會受到限制自由的措施,以方便入出國及移民署進行調查。這項暫時留置的措施旨在保護國家的入出國管理以及確保法律規定的執行。該法條的參考資料並未提供特定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具體範例。
- 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6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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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