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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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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時,除有不宜告知者外,應先告知被暫時留置人實施暫時留置之事由及法令依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法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2條」規定,入出國及移民署有權進行暫時留置措施。根據這項法令的要求,當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時,除非有特殊情形不宜告知,應先告知被暫時留置人實施暫時留置的原因以及相關的法律依據。這擴展了被暫時留置人的權益,使其了解為什麼被採取這項措施。 參考資料: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32條 (92.02.06)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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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第 3 條規定:「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時,除有不宜告知者外,應先告知被暫時留置人實施暫時留置之事由及法令依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