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時,除有不宜告知者外,應先告知被暫時留置人實施暫時留置之事由及法令依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法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2條」規定,入出國及移民署有權進行暫時留置措施。根據這項法令的要求,當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時,除非有特殊情形不宜告知,應先告知被暫時留置人實施暫時留置的原因以及相關的法律依據。這擴展了被暫時留置人的權益,使其了解為什麼被採取這項措施。 參考資料: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32條 (92.02.06)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