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被暫時留置人有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得依法使用戒具或武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暫時留置法第7條,當被暫時留置的人符合該法第72條第2項或第3項的情形之一時,入出國及移民署的執行職務人員可以依法使用戒具或武器。
- 第七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條文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7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