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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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署對被暫時留置人,應儘速詢問及進行調查後,依第九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辦理。無暫時留置之必要者,應即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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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第三款,外國人入出國、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收容管理及驅逐出國的業務由內政部警政署辦理,或者由其委託直轄市政府警察局、縣(市)警察局辦理。因此,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第8條所指的入出國及移民署即為內政部警政署。根據該條規定,當被暫時留置的人在被暫時留置後應儘速詢問及進行調查,然後根據第9條至第13條的規定進一步處理。如果判斷沒有必要進行暫時留置,則應立即放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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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