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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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被暫時留置者,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調查後,應將其移送司法機關,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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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4條第1項第1款或第3款被暫時留置後,入出國及移民署應進行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將其移送司法機關,或進行其他必要的處置。根據參考資料《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64條第1項第1款和第3款規定,當事人被暫時留置後,入出國及移民署有義務進行調查,並將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或進行其他必要的處置。這條法規的範例可能是在移民調查中發現某人涉嫌非法入境或其他違法行為,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暫時留置該人後進行調查,調查結果顯示該人應移送司法機關進一步處理。
- 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條文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6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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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