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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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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被暫時留置者,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調查後,除發現違反其他法令,依其他法令規定處理外,應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禁止入出國,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2. 2.當事人嚴重妨礙查驗秩序之行為經制止後,已無妨礙查驗秩序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停止暫時留置,並將妨礙查驗秩序之情形紀錄於暫時留置工作紀錄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第10條,該條款包含了以下兩項規定: 1. 當事人依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法第64條第1項第2款被暫時留置後,入出國及移民署應進行調查。如果在調查過程中發現違反其他法令的情況,應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同時,根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法第4條第1項的規定,可以禁止當事人的出國入境或採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2. 如果當事人嚴重妨礙查驗秩序的行為被制止後,已經不再妨礙查驗秩序,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當停止對當事人的暫時留置,並將妨礙查驗秩序的情況記錄在暫時留置工作紀錄簿中。 參考資料: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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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第 10 條規定:「當事人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被暫時留置者,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調查後,除發現違反其他法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