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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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當事人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被暫時留置者,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調查後,除發現違反其他法令,依其他法令規定處理外,應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禁止入出國,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2.當事人嚴重妨礙查驗秩序之行為經制止後,已無妨礙查驗秩序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停止暫時留置,並將妨礙查驗秩序之情形紀錄於暫時留置工作紀錄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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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第10條,該條款包含了以下兩項規定: 1. 當事人依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法第64條第1項第2款被暫時留置後,入出國及移民署應進行調查。如果在調查過程中發現違反其他法令的情況,應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同時,根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法第4條第1項的規定,可以禁止當事人的出國入境或採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2. 如果當事人嚴重妨礙查驗秩序的行為被制止後,已經不再妨礙查驗秩序,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當停止對當事人的暫時留置,並將妨礙查驗秩序的情況記錄在暫時留置工作紀錄簿中。 參考資料: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 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法令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4 條條文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6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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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