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第 9 條
- 1.申請人未委任律師,於實施面談時為委任律師之意思表示者,移民署應改期面談,並以一次為限。
- 2.申請人委任律師在場,面談進行中受任律師不在場或委任關係終止或解除,申請人得請求改期面談,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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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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