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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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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第1條,此辦法是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制定的。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有關單位可以運用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進行蒐集和使用。由於我沒有直接的參考資料,無法提供更具體的例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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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