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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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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指具個人專屬性而足以辨識個別身分之指紋及臉部特徵資料。 二、錄存:指以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擷取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並予儲存。 三、辨識:指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與資料庫中已錄存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進行比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第2條的定義,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是指具有個人獨特性,能夠識別個人身份的指紋和臉部特徵資料。這些資料可以被存錄,即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擷取並儲存。而辨識則指使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與資料庫中已存錄的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進行比對。 來源: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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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指具個人專屬性而足以辨識個別身分之指紋及臉部特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