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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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建立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檔案。
- 2.前項檔案內容應包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照片、護(證)照號碼及錄存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並註記錄存單位、錄存日期及錄存人員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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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第5條,入出國及移民署應該建立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的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檔案。這些檔案的內容應該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照片、護(證)照號碼以及錄存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同時,檔案中也應該註記錄存單位、錄存日期以及錄存人員的姓名。 舉例來說,當外國人持有有效護照並進入臺灣地區時,入出國及移民署應該在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檔案中紀錄這些相關資料,以便管理和監控這些個人的入境和居留狀態。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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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