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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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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錄存方式如下: 一、指紋:應以左、右手食指接受按捺。左、右手食指有殘缺或傷病者,依拇指、中指、環指、小指之順序接受按捺,並由錄存人員註明手指名稱。但無手指,且經錄存人員註明者,不在此限。 二、臉部:應以臉部正面脫帽平視接受臉部影像擷取,有影響影像擷取之物品,應予去除。
  2. 2.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錄存應力求清晰,不清晰者,應重新辦理錄存。
  3. 3.已接受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錄存者,因殘缺、傷病或其他原因,致無法與原錄存之識別資料辨識相符者,應於再次入出國(境)查驗時,依第一項方式重新接受錄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第6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的錄存方式包括指紋和臉部影像。 2. 對於指紋,應按捺左、右手食指,如果左、右手食指有殘缺或傷病,則按照拇指、中指、環指、小指的順序進行按捺,並由錄存人員註明手指名稱。如果無手指且經錄存人員註明,則不在此限。 3. 對於臉部影像,應以臉部正面脫帽平視進行影像擷取,有影響影像擷取的物品應予去除。 4.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的錄存應力求清晰,如果不清晰,應重新辦理錄存。 5. 如果已接受錄存的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因殘缺、傷病或其他原因無法與原錄存的識別資料辨識相符,則應在再次入出國(境)查驗時,依照第1項的方式重新接受錄存。 以上資訊來自《中華民國內政部》的《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根據這些規定,個人生物特徵資料的錄存應該按照指定的方法進行,並確保資料的清晰度,以確保資料的正確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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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第 6 條規定:「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錄存方式如下: 一、指紋:應以左、右手食指接受按捺。左、右手食指有殘缺或傷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