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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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入出國及移民署應指定專責人員管理及辦理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並妥善保存,不得任意刪除、毀棄。
- 2.前項檔案之傳輸、儲存及查詢過程,應遵守資訊安全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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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第 7 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入出國及移民署應指定專責人員管理及辦理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並妥善保存,不得任意刪除、毀棄。 這項規定強調了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檔案的管理和保護責任。他們需要指定專責人員負責管理檔案的安全維護,並且不能任意刪除或毀棄檔案。這保護了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 前項檔案之傳輸、儲存及查詢過程,應遵守資訊安全相關規範。 這項規定要求在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檔案的傳輸、儲存和查詢過程中,必須遵守相關的資訊安全規範。這確保了檔案在傳輸和處理過程中的安全性,防止資料泄露或遭到未授權的存取。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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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